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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stillwater 文章来源:海淀考试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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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海淀区社会力量办学校招收小学毕业生工作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提出海淀区社会力量办学校招收小学毕业生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社会力量办学校除有寄宿条件的可跨区县接收初中新生外,均限在本区接收初中新生。其初中收生计划应在3月底前报区中招办审批,学校要按被批准的计划收生,不得擅自超计划接收新生。
二、社会力量办学校应按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初中入学工作,不得擅自提前进行操作,具体工作日程由区中招办统一布置。
三、社会力量办学校可参考《小学生素质综合评价手册》结果确定收生名单,也可根据小学毕业生的三好证书等其它材料确定收生名单,但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书面考试和检测。
四、为了减轻优秀学生进入此类学校的经济负担,学校可以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对所收优秀学生减少收费或给予“奖”、“助”学金。
五、已被社会力量办学校确定收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公办学校的统一分配。小学毕业生应认真了解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地址、收生条件及费用后,再确定是否进入这类学校学习,招生部门不负责解决已被这类学校确定收取又要转入公办学校学习的学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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